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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祖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绰号“强哥”,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因犯开赌场罪,于2017年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2019年12月1日缓刑考验期满。因赌博,于2013年5月被宣城市公安局五星派出所行政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32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2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柳某某邀集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共同开设赌场,被祖拒绝。但祖某某答应带人至赌场参赌,收取柳某某好处费。同年3月10日至3月19日,柳某某先后在宣城市开发区望城岗附近养殖场、三环路附近废弃民房等处开设赌场,邀集人员以摇单双的形式赌博。期间,柳某某共计获利约14000元,祖某某获利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祖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祖某某获利与邀集人员参赌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强,其带人去赌场参赌,该场柳某某抽头渔利数额是否达立案追诉标准证据不足,故定罪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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