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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祖某甲故意伤害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甲,男,195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58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31日上午九时许,被不起诉人祖某甲放水给野马川小学修房用,受害人祖某乙不同意放水并将水管割断,祖某甲便找到祖某乙,要祖某乙把水管接起,祖某乙不接,祖某甲说不接(水管)就要打人,并叫在场的其子祖某丙(已判刑)去拿钢管来打祖某乙。祖某丙回家拿钢管交给祖某甲后,祖某甲用钢管击打了祖某乙的头部一棒,将祖某乙打倒在地上。后祖某乙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死者祖某乙系被他人用钝器损伤颅脑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祖某甲经批捕后在逃,于2020年4月16日主动到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祖某甲于2020年5月17日06时05分因病医治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祖某甲现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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