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祖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9XXXXXXXX,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XX街XX厂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X户,渭南市XX区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XX考场计算机技术员。于2017年04月22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06月0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06月2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期满后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07月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渭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祖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于2018年05月0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06月28日重报。2018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8年08月0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27日重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汽车驾驶证学员杨某某为了通过科三考试找教练李某某帮忙,李某某同意800元找人帮忙通过,并找校长杨某。杨某同意600元找人帮忙通过。杨某通过电话找蓝盾科三考场负责人王某某帮忙。王某某通过电话让蓝盾科三考场车队长张某某给杨某某考试帮忙。2017年4月14日,学员杨某某在蓝盾科目三考场进行考试,张某某为考试车队长,杨某为安全员,祖某为监控室操作员。考试过程中,杨某通过故意拔掉车载信息线的作弊方法,通过张某某、祖某让杨某某违规增加两次考试机会,使杨某某通过考试。

本院认为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