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53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0********,苗族,初中文化,经商,系松桃**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某某,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另案处理,下同)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下同)驾驶其车牌号为贵D****2轿车到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公路边,将被害人杨某某沙石厂的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然后将盗窃的铜芯线卖给松桃苗族自治县**镇****祝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的废品回收点,得赃款2200元。
2、2018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田某驾驶贵D****2轿车来到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山坡上,将被害人吴某某安装在矿山上炸药库附近的一台变压器里面的铜芯线盗走后又继续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坡上,将该村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随后,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又到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将****供电所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上述三次盗窃的铜芯线全部一次性卖给祝某某,共得赃款3967元。
3、2018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周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贵D****2轿车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一荒田处,将该村菌场的一台变压器内铜芯线盗走,之后俩被告人又到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将被害人龙某某砖厂里的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上述二次盗窃的铜芯线全部一次性卖给祝某某,共得赃款3971元。
4、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某租赁车牌号为“贵D****2”轿车一辆,伙同被告人孟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来到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某矿山上,将某公司一台变压器内铜芯线盗走后卖给祝某某,共得赃款3400元。
5、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田某伙同孟某某驾驶租来的微型车来到松桃苗族自治县****镇****一矿业公司,将桂某某的一台变压盗里面的铜芯线走后又到贵州省江口县****乡****村一石板厂,将张某某的一台变压器里面的铜芯线盗走,然后将二次盗窃的铜芯线一次性卖给祝某某,共得赃款5000元。
6、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孟某某驾驶租来的微型车来到重庆市秀山县****镇****矿山,将****矿业公司矿山上的旧动力皮线盗走,然后卖给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乡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刘某某,得赃款2000元。
7、2018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田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董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张某某(在逃,下同)驾驶车到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的矿山上,将松桃苗族自治县****矿业公司三采区副二井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然后将变压器铜芯线卖给祝某某,得赃款4300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于2018年10月6日至12月18日期间,在明知被告人田某、周某某、孟某某等人销售的铜芯线、废旧电线等物品系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以微信转账方式多次(七次)收购,收购数额达24658元。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