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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交通肇事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排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6时40分,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准驾资格不符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衡阳县里国线(X043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衡阳县**镇**村**组路段时,遇被害人汤某某在其车行方向前方道路中间行走,由于祝某某未能及时避让,致使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前端与行人汤某某相撞,造成汤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案发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案发后,祝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汤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到案经过和接报案登记表、呼出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尿液定性检测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资料、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被害人汤某某的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疏忽大意,驾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安全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在医疗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系自动投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可以从宽处罚;因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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