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住该地。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驾驶黑M****9福田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肇东市十九道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十九道街路口时,将同方向行驶的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撞损,事故发生后祝某某报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程某死亡。经认定,祝某某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查询单、户籍证明等;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祝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且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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