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室。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交换的方式,通过QQ(28927****)向罗某某非法提供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内容公民个人信息8548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手机、苹果电脑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陶某某、王某某、吕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太仓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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