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8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交换的方式,通过QQ(28927****)向罗某某非法提供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内容公民个人信息8548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手机、苹果电脑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陶某某、王某某、吕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太仓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