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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56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巷**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宿州市埇桥区**园门口的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至**大道路段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祝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8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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