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德州市陵城区**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路**号**号,现住址德州市陵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商业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总公司附近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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