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村**组。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21时15分,祝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C3****的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临港路双楠大道辅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G4202 绕城高速接待寺收费站B1出口外广场处时,被民警查获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经对驾驶员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后,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3.6毫克/100毫升,其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E,系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ml,没有酒驾处罚前科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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