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号,住扬州市邗江区**城**号。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酒后驾驶苏K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美琪学校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抽取血样现场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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