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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14时30分左右,驾驶苏F9****牌照小型面包车(证照齐全),行驶至如东县**镇**村**组万某某宅后东西水泥路处,与万某某驾驶的苏FK****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万某某财产损失1800元。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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