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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1007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哈弗轿车(渝A*****)从重庆市大渡口区步行街附近出发,途经春晖路、西城大道,准备前往大渡口区竹园小区。祝某某行驶至大渡口区西城大道鱼洞大桥北桥头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9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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