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醉酒后驾驶黑B****8号索兰托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平阳街吕屯一头牛饭店门前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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