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0********,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H****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榕江县**镇**往**方向行驶,于20时48分行至**线91km+50m处(**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祝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值。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轻,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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