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祝某某酒后驾驶皖******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自太和县坟台镇行驶至太和县**镇**村路口后,又沿105国道行驶至**镇卫生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意见中心鉴定,祝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案发后,祝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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