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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1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无号牌“大阳”牌二轮电动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其家中出发至中泉路西段牙医诊所看牙,后沿中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泉路东段“经典坐标”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96.2mg/100ml,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9mg/100ml。经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祝某某驾驶的“大阳”牌二轮电动车应认定为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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