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461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85********,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8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路**号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柯城区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液样本。经检验,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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