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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暂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镇**村**村**停车场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20时许,在本市滨湖区**暂住处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CR****的小型轿车从三国城3号停车场出发,后在沿山水东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高浪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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