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江海兵,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鲁R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苏阳路埭东大桥北堍路段处,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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