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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4时20分许,祝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县道东姚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国道205苗山中心卫生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祝某某于当日14时29分在济南市人民医院苗山卫生院被抽取静脉血。经检验,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7.6±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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