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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至2016年期间,冯某甲、冯某乙、李某某、王某某为控制通辽市科尔沁区、开发区12个小区的扛沙子劳务市场,对不服从管理的内部人员和同业竞争人员多次采取辱骂、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导致业主不能自行雇人并以超出正常一倍以上的价格才能将沙子、水泥等装修材料运到家中。在冯某甲控制的馨园小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曾帮助管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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