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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86********,汉族,大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5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祝某某在明知资金系电信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取现、转存1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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