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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住郧西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3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郧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5日下午,郧西县**乡**村**组村民柯某某因土地权属问题与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发生争执,祝某某将柯某某推倒在地,柯某某起身后与祝某某相互撕扯对方头发,撕扯过程中祝某某因体力不支倒地的同时将柯某某带倒,造成双方受伤。2020年4月21日,经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某、柯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4月24日,柯某某要求对其伤情重新鉴定。2020年5月25日,经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柯某某胸部多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柯某某多根肋骨骨折系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所致,现有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合理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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