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租住泰安市**街**宿舍**单元101。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8月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因琐事在泰山区**村其哥祝某甲家门口,就地捡拾石块、马扎等打砸祝某甲之子祝某乙的电动汽车,致该车受损。经鉴定,被砸车辆的损失价格为7899元。
2020年8月3日,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9月26日,祝某某与祝某乙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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