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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甲,曾用名祝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县**镇**村,现住**村。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县**镇**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经调查,祝某甲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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