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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朝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4195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黑龙江省伊春市**林场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惠英,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至同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一楼超市,采用将部分购买商品结账,部分商品偷放进自己携带的黑色拎包内偷带出超市收款台的方式共计盗窃四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4元(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上述地点盗得杞参牌味精一袋(无法作价)、华正胸口五花肉0.74kg(价值66.30元);

2019月10月1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上述地点盗得鸡肉肠一根(无法作价)、金锣精肋排1.02kg(价值75.70元)、大明现代牛肉0.76kg(价值83.20元)、鸡腿两个、薯片两袋(鸡腿及薯片无法作价);

2019月10月1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上述地点盗得百香果一个(无法作价)、自然堂雪域百合补水面膜两盒(价值人民币48元);

2019年10月20日9时30分,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上述地点盗得科尔沁风干牛肉干0.264kg(价值83.40元)、杞参五香茶蛋料1袋(价值4.7元)、散装大米0.418kg(价值2.7元)。

上述部分涉案财物已经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证、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指认盗窃地点照片、指认盗窃物品照片、指认盗窃时使用工具照片、商品价格机制小票、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发价认刑字第19112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且该案刚达到立案标准,涉案财物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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