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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盗窃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Z135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街道**号,住宣城市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行至宣城市区“长江渔村”饭店门前,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电瓶车车兜遗落一部华为手机(经估价认定,价值2783元。)便盗走。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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