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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号,现住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于2018年12月31日至2019 年1月1日期间,利用**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获取20单、每单200元优惠券,后通过少交货款的方式,多次购买该公司旗下**品牌服装20单,共计窃得该公司人民币4000元。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被抓获归案,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0779元并达成和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赃物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裤子2条、毛衣1件、上衣2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发还被害单位**(天津)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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