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11月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农历十月,刘某某(已提起公诉)与成某某(已死亡)商议后,由刘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提供场地,二次组织宋某某、何某某等20余人,在祝某某家中二楼以开船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甲帮忙抽取水资,该二次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30000元,刘某某分得15000元。刘某某从抽取的水资中,分给祝某某现金2000元(每次1000元)作为场地费。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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