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镇****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鄱阳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祝某某担任**医院泌尿外科主任期间,虚报151名在**医院的患者的经皮肾或输尿管镜内切开形成术、经输尿管镜输尿管扩张术、椎管内麻醉、经输尿管镜支架植入术等项目,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34565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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