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大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2020年1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2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事实:2019年5月,扎鲁特旗居民祝某某在王某甲农场村盖房子工地干活的时候,祝某某到扎鲁特旗**镇**建材店购买钢材,因当时祝某某没钱买工地所用的钢材,怕安兴钢材店老板不赊给他钢材,在单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祝某某以单某甲使用钢材的名义从安兴钢材店赊14835元钢材,用在王某甲盖房子工地上,祝某某在**建材店赊完钢材两月后,建材店老板王某乙找祝某某要钢材款,多次给祝某某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在2020年1月份,祝某某在得知**建材店老板将其举报后,委托他人将钢材款还清。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到王某乙经营的安兴钢材店赊购钢材。因和王某乙不熟,怕王某乙不肯赊销。祝某某冒用单某甲名义,称单某甲盖房子需要赊购几日钢材,等单某甲给自己钱后再向王某乙结算。2019年4月16日至6月21日期间,祝某某先后10次从王某乙处赊购钢材,价值合计14835元。由王某乙的工人王某丙、姚某某按祝某某指示运送至**镇**村**国道西侧**场、**汽贸院内、**场北侧新盖房子等处。2019年7月24日至9月27日,王某乙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祝某某索要要钢材款,祝某某谎称最近单某甲没在家等其回来了再给钱。此后,王某甲、单某甲被公安机关刑拘,祝某某拒接王某乙电话逃避偿还。2019年12月11日,王某乙向公安机关反映单某甲和祝某某赊购钢材拒不还款一事。2019年12月20日,祝某某找到王某乙承诺2020年1月16日前还款并为王某乙出具欠据一枚。2020年1月23日,祝某某向于欢借款并通过王伟偿还所欠钢材款并收回欠条。2020年5月6日,扎鲁特旗公安局对王某乙被骗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祝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9日,祝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王某乙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取保候审文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赊钢材明细表、欠据、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账户明细、工商银行明细清单、信用社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谅解书;
2. 证人王某丙、姚某某、王某丁、于某某、王某甲、单某甲、王某戊、徐某某、单某乙、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辨认笔录:王某丙辨认笔录、祝某某指认笔录
6. 电子数据:微信二维码收款账单、微信要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案发前全部退赃、退赔,其最后实际诈骗所得为零,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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