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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78********,江西省抚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以来,祝某某通过广州**有限公司向电视台投放财经节目以获取客户资源,再由经理梁某某组建诈骗团伙实施荐股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祝某某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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