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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贪污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0046,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系**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8月1日被通化市东昌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通化市东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通化市东昌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该委于2020年3月18日一次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于2011年4月11日,在任**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期间,伙同时任该公司经理张某某(已起诉),在二道江发电厂二期供热管网(张家铁路编组站处管网并线)工程中,采用虚假土地补偿票据手段套取公款146.9273万元。2011年10月末,祝某某在张某某的授意下,将其中的20万元贪污,其中10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10万元用于替该公司工作人员姜某某(不涉嫌犯罪)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通化市东昌区监察委员会已于2019年8月29日将涉案赃款20万元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供热管网工程、张家铁路编组站管网改线工程、虚假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姜某某和曲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从犯情节,经本院批准,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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