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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非法经营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收购赃物,于2020年8月3日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ZHQ130505****)先后向其上游供货商(微信号:“shsj****”、“HD98355****”)购买价值人民币102200元的中华、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并将购买的香烟在本市向他人销售。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向他人销售60157元香烟。案发后退回个人非法获利款1万元。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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