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祝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NV****的黑色小型轿车载带祝某乙等6人行驶至颍泉区界首路与北京路叉口时,被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查获时祝某甲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轻,无法定从重处罚情形,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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