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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甲,曾用名祝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8日22时46分,祝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N的白色宝马牌小轿车沿科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延路时被西安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民警查获,后经血样提取和血醇检验,祝某甲被查获时的血醇浓度为:101.6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祝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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