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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甲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甲,曾用名祝某乙,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路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于2020年12月7日再次移送起诉。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茹某某、余某某利用祝某甲、茹某某经营的**浴池,以招募按摩技师为由,先后分别组织卖淫女秦某某、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浴池二楼按摩包间内从事卖淫活动,祝某甲、茹某某为秦某某、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制定相关规定,提供吃住;余某某负责对秦某某、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直接管理并经常对秦某某、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卖淫女进行警告、提醒以保证卖淫活动安全进行。卖淫女秦某某、高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人的卖淫收入由**浴池统一结算,后按照祝某甲和茹某某占五成、余某某占一成、卖淫女占四成的比例对卖淫所得进行分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祝某甲经营浴池期间,设有为客人提供按摩的服务项目,雇佣余某某负责管理按摩技师,但浴池设定的按摩套餐中有无卖淫服务内容、祝某甲是否知道按摩技师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存在矛盾证据,且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祝某甲不起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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