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供电公司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俊彦,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月,赵某某介绍杨某某购买艾瑞卡基金后,杨某某又介绍许某某、范某某二人购买该基金;许某某于2015年5月购买该基金后,介绍齐某某、刘某甲、郭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六人购买该基金;郭某甲购买该基金后,介绍吕某某、陈某某、郭某乙三人购买该基金。经统计,许某某非法吸收金额共计144.9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经两次退查,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许某某是否从中收取佣金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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