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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神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1〕144号

被不起诉人神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4日晚,被不起诉神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T****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余王线6KM+600M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假山村路段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5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神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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