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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神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神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神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神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周某某(已起诉)先后三次至本市虎丘区**公寓**幢** 室,共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洋河梦之蓝M6 白酒12瓶,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40元。被不起诉人神某某明知上述12瓶白酒系犯罪所得,仍以每瓶白酒15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神某某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梦之蓝M6 白酒(照片);

2.书证:谅解书等;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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