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自孟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汽油,购买金额181013元,后继续销售给李某某、艾某某、张某某、李某存、刘某某等人。2020年8月26日褚某某在正邦**驾校销售汽油时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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