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189号
被不起诉单位福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住福建省**市**区**街道**路**号**单元,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31984********,汉族,住福建省**市**区**路**号**单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福建省**区**路**号**大厦**座**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福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在经营福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间,通过其公司原出纳江某某介绍,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2%开票费的方式,从厦门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张,价税总计800038元,并将上述发票入账报税。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福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福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单位福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某乙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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