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州开发区**路**号**大楼**层**室,实际经营地福州市鼓楼区**广场***,法定代表人赖某某,福建**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6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苑***。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介罗某某(已殁)介绍,以票面金额9.5%的价格要求福建**有限公司和福建**商贸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0份,税额计2226407.38元。至2018年7月,实际认证抵扣的发票共99份,税额1609559.08元。2018年8月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所抵扣的税款和滞纳金。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某某(另案处理)到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福建**有限公司与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资金回流示意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产品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兴业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死亡人口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徐某某工作证明、户籍信息和房产信息;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基本情况;赖某某、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资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侦查机关调取的赖某某、林某某、**公司银行明细,付款回单等;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
2.证人罗某某和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税务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立案前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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