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08****,公司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广场**号楼**层**单元。
本案由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河北省**工程局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负责其承包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水库除险加固两处工程的施工劳务作业,2018年2月20日双方就两处工程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5月福建**公司指派陈学旺全权负责两处工程劳务事宜。在工程施工期间,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福建**公司自工程作业以来, 只向部分中途停止施工回家的务工人员结清劳务费、向部分劳务人员支借生活费用,福建**公司未按时向王莫某等86名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共拖欠王某某等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10多万元,经查,河北省**工程局于2018年5、6月份分两次向福建**公司拨付劳务费5045931.00元,但福建**公司却将此款用作工程款,并未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8年9月10日,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福建**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7日之内核实并付清拖欠工资。2018年9月13日,福建**公司复函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但并未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劳动报酬。2018年9月30日,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彭阳县公安局;2018年10月30日彭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1月23日福建**公司将拖欠的8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196081.00元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政策,不需要对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