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单位福建某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19****,地址在福建省霞浦县**街道**道**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R**。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3522021973********,住福建省福安市**镇**街**路**号,联系电话1385036****。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08年,被不起诉单位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利用公司员工严某某、张某某等人银行卡收取某某公司销售液化气货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84157449.1元,将其中61313594.47元转存入某某公司银行账户,并申报税款,剩余收入22843854.63元采取在账簿上不列的方式未申报纳税,致某某公司少缴增值税2628054.07元。经税务机关核算,两年的偷税比例分别达41.6%和85.2%。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税务部门依法多次下达追缴通知后,某某公司拒不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7日,某某公司已缴纳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增值税(包含商业税、滞纳金、罚款)共计5245655.9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福建某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已补缴税款及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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