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亿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开发区**工业区。诉讼代表人林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68********,系福建省亿某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员,联系方式1366500****。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0********,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亿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亿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实际经营者期间,为使某某公司抵扣税款,经与陈某(另案处理)商议,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向陈某购买了以鼎某公司的名义向某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人民币320463.95元。2019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某某公司在案发后补缴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福建省亿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省亿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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