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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禤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酒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街**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禤某某在独自上班期间,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用其本人的黑色苹果手机登陆**酒店的淘宝账号,并添加指纹支付方式。离职后,禤某某于2019年8月8日,用其本人手机私自从酒店淘宝账户转出人民币1500元用于购买充值卡,随后通过咸鱼账户转卖充值卡获取资金。

另查明,禤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已退回其所盗窃款项人民币1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禤某某盗窃数额较大、认罪、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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