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禤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身份证号码45262919*******,汉族,初中文化,现任乐业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乐业县**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10月15日由乐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宗新,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禤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禤某某,乐业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业县**有限公司的**采石场项目自2018年实施以来,在开采过程中一直存在落石毁坏、占用林地的情况。经现场勘查及聘请广西南宁渌水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乐业分公司鉴定,乐业县**有限公司的达棒采石场项目超行政许可范围非法占用林地0.9973公顷(约14.96亩),被非法占用林地均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熙军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禤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尽管理义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公司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14.96亩,具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禤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鉴于被不起诉人禤某某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造成林地毁坏系开采条件限制,本案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禤仕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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