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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禹某某交通肇事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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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8时35分许,在邵东县**镇**村地段,禹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撞伤被害人申某某,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邵东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禹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禹某某与申某某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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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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